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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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QQ 群、微信公众号、协会会刊等公众媒体,方便公众阅读获取。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及途径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协会工作和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二)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协会应按照要求予以公开。
   (三)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四)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二、信息反馈处理
   (一)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协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三)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三、信息文件发布审批及存档
   (一)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及时公开信息,频次符合管理要求及协会工作要求。
   (二)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四)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由会长会议审批。

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
2021 1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