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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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和《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章程》第十六~十九条制定本制度。

(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4.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吸收和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6.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六)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有五分之一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程。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性。

(八)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九)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十)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深圳市注册建筑师协会章程》规定,本会是深圳市各建筑设计单位以及各单位的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高、中级建筑师,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会员数量在10个以上或一级注册建筑师3人以上的单位,可按总数1/3的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具体做法:由会员数量在10个以上或一级注册建筑师3人以上的单位,按总数1/3的比例推选具体代表数量,并根据该会员的资历、业绩及代表性 ,在本人自荐的基础上、单位同意并推荐、上届理事会推荐的模式,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将会员代表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上理事会表决,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