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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办事指南

2011-12-21 | 阅读 9157 次
一、申请事项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四)《关于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有关建筑工程资格管理问题的通知》(建设[1996]375号)

(五)《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6]624号)

(六)《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2005]5号)

(七)《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规程的通知》(注建[2006]3号)

(八)《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四、申请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且不想继续注册的;

(五)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七)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八)受刑事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人员一式二份,二级注册人员一式一份);

(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受理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初审。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七、决定机关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后,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出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由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核准。

 

八、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人是一级注册人员的,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的《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管理个人申报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事项,打印注销注册申请表并手写签名提交聘用单位;

凡申请人是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申请人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在“办事指南”下载、填写注销注册申请表,并手写签名提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深圳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506室。联系电话:83786817)

(三)凡申请人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经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将注销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凡申请人是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报深圳市注册委办公室审批,由市注册委办公室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九、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十、重要提示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最近一个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按变更注册要求申请。